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03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联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洚河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松龄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解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联创精细化学品有限公司与山东松龄锅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