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9808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华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金港镇晨港路5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州博朗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新闸新龙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张家港市华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博朗低温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华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博朗低温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张家港市华孚实业有限公司交纳50000元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华孚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博朗低温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超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