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04民初2281号 原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与被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联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中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帝联公司支付中电公司服务费1,752,878元及违约金567,042元(按所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合计2,319,920元。 事实和理由:2011年起,中电公司(原“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天联互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帝联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互联网数据及主机柜租用托管服务,双方合同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具体日期虽有不同,但服务一直连续未断。2016年12月30日,双方续签了2017年度(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合同,期间双方同意将北京天联互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自2017年7月1日起转让给帝联公司,合同正常履行完毕。2018年4月9日,双方续签了2018年度(2017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5日)合同。2019年8月10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2017年12月16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共产生服务费6,021,169.5元,中电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并邮寄给帝联公司,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帝联公司分13笔支付4,268,291.5元,尚欠1,752,878元。2017年7月15日,双方书面确认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应付款项为2,741,062.5元,帝联承诺4个月付清。帝联公司于2019年9月5日付款200,000元,2019年10月31日付款185,047.5元。2019年11月25日,帝联公司出具《付款计划》确认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合计欠款2,356,015元,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4月30日之前分两次付清。帝联公司2019年11月29日付款100,000元,2019你那12月30日付款503,137元,至今尚欠服务费1,752,878元。故中电公司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帝联公司未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初步审查,2018年4月9日,帝联公司(甲方)与中电公司(乙方,原甘肃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主机托管(带宽租用)合同》,约定: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等等。该合同尾部处披露甲方帝联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XXX路XXX号XXX号楼1层。 2019年8月10日,帝联公司(甲方)与中电公司(乙方)签订《主机托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的有效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有冲突,则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未涉及的内容按原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等等。该补充合同首部披露甲方帝联公司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X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双方签订的《主机托管(带宽租用)合同》中明确了争议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管辖,且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虽然双方在后续补充协议签订中披露了帝联公司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但补充合同对争议管辖法院未做明确,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适用《主机托管(带宽租用)合同》中关于管辖条款的约定。本案被告帝联公司住所地属上海市普陀区,主合同中披露的地址亦属上海市普陀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