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23民初148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正街254号。 法定代表人:***,部队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53号(电信第二枢纽B区4-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0338815H。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与被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