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923民初148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正街254号。
法定代表人:***,部队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53号(电信第二枢纽B区4-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10338815H。
法人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5日出生,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与被告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其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156部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