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铁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铁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92号 原告:江苏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CW1A69。 法定代表人:周程远,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铁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缤纷街599号******1幢9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WKX3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通公司)与被告浙江铁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麦通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麦通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04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3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1720元,由麦通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