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铁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铁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3号 申请人:江苏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中巷村(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TCW1A69。 法定代表人:周程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铁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缤纷街599号******1幢9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WKX3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麦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通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铁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240000元,并由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麦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铁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麦通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