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合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与贵州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409号 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GTTMH98(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忠*****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8413504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州子***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贵州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贵州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747577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等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贵州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价值74757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