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特2029号
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经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GTTMH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佳家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483957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与贵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与贵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9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贵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货款609865.00元及迟延利息85381.00元,共计694646.00元,限2020年9月20日前付100000.00元,从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每月30日前付100000.00元,余款294646.00元于2021年2月10日前付清。
二、若申请人贵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则申请人贵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9月7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同时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可就全案申请人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与申请人贵州远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 萍
书 记 员 谢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