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正合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贵州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1民特637号 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GTTMH9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一,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人: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楼**办公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752140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与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与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6月17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由申请人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货款131067.22元,限于2020年7月27日前付清。 二、如申请人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以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20年1月8日起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与贵州天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经遵义市播州区民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