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3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宝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GTTMH9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中庄村黄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8413504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遵义俊林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佘  异
审 判 员 ***强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 琇 峰
书 记 员 罗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