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2319号
原告: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影山湖街道宝峰社区(**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MA6GTTMH9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县人,住湖北省**县。
被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学院路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2216356(1/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7.00元,由原告贵州正合时代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丽娟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