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3646号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92279.97元的财产,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92279.9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