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20389号
原告:陕西善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YXTK84。
法定代表人:党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045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陕西善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善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936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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