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都竣业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04执66号 ***都竣业装饰有限公司、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都竣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都竣业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由被执行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30000元;2.由被执行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850,并将上述款项中3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都竣业装饰有限公司,收取执行费350元,退还被执行人500元。为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304执6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2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