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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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4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18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9116386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045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104民初36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持民事裁定书,请求解除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92279.97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3)陕0104执保2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156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