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群英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群英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闽0103执4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群英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69号大利嘉城A2座1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8694467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申请执行人福建群英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103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已于2020年10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群英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已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苏KS××××号车辆,本院遂于2021年11月15日查封、冻结了该车辆的所有权,期限二年(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车辆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书面申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为督促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021年12月29日,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福建群英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将本院上述财产调查状况和执行措施告知其,其对本院财产调查状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先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