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7044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轩,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绿原,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鼎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67号301-58室。
法定代表人:储开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京鼎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秉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