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523民初66号
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乌江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79189725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鼎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水佐岗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302799487P。
法定代表人:储开杰,经理。
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鼎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安徽绿风环保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元,由被告南京鼎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欧大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