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城青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1002民初2926号之二
原告:山东绿城青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19层(电梯层2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店子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崇皇街道办事处蓝湖九郡小区7号楼1单元二楼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绿城青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陕西嘉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绿城青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绿城青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2元,减半收取2526元,保全费1771元,由原告山东绿城青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