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1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卫红,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燕辉,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愚,北京市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宝众达(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宝众达(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众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2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19年3月11日至17日,段许峰、张进、丁思林、***与宝众达公司签订的《终止合作协议》。新证据可以证明,这个补偿分配方案是大家协商确定的,并且其他各方也都签订了协议,也领取了补偿款,而不是***和宝众达公司私下协商,并不存在***和公司串通,故意少算、少领补偿款,损害***利益的情况,且既然签字了也领取了补偿款,就不能再反悔。(二)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判决***向***支付1365495.79元,没有事实和证据基础。(三)二审判决超出了原一审中的诉讼请求。(四)2021年1月13日,宝众达公司已经向贵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案号(2021)京民申846号,对***5405087.52元补偿款所依据的(2020)京02民终67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该再审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且对本案的审理有重要影响,恳请贵院在该再审案件再审程序完成后,再进行本案的审理。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案涉《资金证明》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本案中***要求***支付的补偿款是***的投资份额所对应的库房补偿款收益中30万元所对应的部分。***虽对该计算方式不予认可,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其所主张的计算方式成立。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王士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