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众达(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12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京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一号楼二层2005、2006号。
法定代表人:贾靓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家玉,北京市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宝众达(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赵卫新,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北京京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版物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宝众达(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众达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版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均将双方诉争的2017年11月15日协议书认定为租赁关系,进而认定不适用留置权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认为我方主张未按期搬离物品系宝众达公司阻碍没有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二审法院均将双方2017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书认定为租赁关系,并进而认定不适用留置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我方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四)宝众达公司不存在任何损失,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我方赔偿其使用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11月15日京版物流公司与宝众达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京版物流公司应在2018年2月4日前给付尚欠的垃圾清运费、水电费等所有款项后搬离承租库房。京版物流公司未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对超期占有租赁库房给宝众达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二审法院判决京版物流公司向宝众达公司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京版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京版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京版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审 判 员 朱海宏
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