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81民初2563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宁夏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