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81民初2563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
被告:宁夏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宁夏豪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