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英达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西昌市英达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27民初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西昌市英达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顺城街大通门3号楼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与被告西昌市英达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经考虑后,于2022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计1,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