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427民初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西昌市英达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顺城街大通门3号楼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原告***与被告西昌市英达城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经考虑后,于2022年2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计1,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