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民终8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旺苍县凤凰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24)川082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某某于2024年7月30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某某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邓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邓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