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824民初2628号
原告: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营业场所苍溪县陵江镇人民西街61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宇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旺苍县东河镇环城西路圆沱巷1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天宇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于2023年7月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宇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处分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天宇华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四川衡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