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7253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峰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被告济南峰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计2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叶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