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景园林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峰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4民初7253号
原告:屠振洋,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仕,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瑛,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峰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晓通。
原告屠振洋和被告济南峰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屠振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屠振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振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计2380元,由原告屠振洋负担。
审判员  李志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