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中怡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67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45733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凌彬(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中怡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以北,丰泰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8453379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佳公司)与山东中怡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怡公司)中怡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4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中怡公司结欠协佳公司货款537624元,于2018年6月5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137624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付清。二、中怡公司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如中怡公司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应承担协佳公司违约金55000元,且协佳公司有权就537624元的剩余款项及违约金55000元,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785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8元,保全费3270元,由协佳公司承担。因中怡公司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协佳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协佳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协佳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82民初4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