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67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高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45733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凌彬(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山东中怡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经济开发区南一环路以北,丰泰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58453379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佳公司)与山东中怡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怡公司)中怡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8)苏0282民初47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一、中怡公司结欠协佳公司货款537624元,于2018年6月5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137624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付清。二、中怡公司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如中怡公司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应承担协佳公司违约金55000元,且协佳公司有权就537624元的剩余款项及违约金55000元,一并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诉讼费785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88元,保全费3270元,由协佳公司承担。因中怡公司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协佳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协佳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协佳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282民初47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徐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