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3民初3457号
原告: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新区明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连环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谷路13-5号1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环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环资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原告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