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执502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45733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71376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佳公司)与无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苏0282民初43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无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欠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19196.29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25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288125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187625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93446.29元。若无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未支付,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涉案合同尚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3%的税率开具给无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中在2020年9月30日应支付的款项支付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金额为1335875元的发票,于全部款项支付完毕后七个工作日内开具金额为281071.29元的发票。三、合同质保期尚未到期,由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质保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无际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际公司未申报财产。
2、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无际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经反馈,无际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同时查明其名下无车辆。
3、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至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际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无际公司名下无不动产。
4、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前往被执行人无际公司住所地高塍镇志泉村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无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短信送达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告知书,向其书面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按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首次约谈笔录视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
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282民初4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魏 涛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金喆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