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4229号之一
原告: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45733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生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经济开发区纬四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MA2N9JBY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佳公司)与被告安徽***生素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协佳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协佳公司申请撤诉,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74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70元(已减半收取)、申请费1270元,由协佳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