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复3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塍文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45733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凌彬,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无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志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71376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佳公司)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2执恢13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在本院复议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协佳公司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复议审查期间,复议人协佳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其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复议申请人江苏协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