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甬宁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2013年11月4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原告宁波 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等12人为建设工程 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 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 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 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等12人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 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公政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 正德等12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宁波公政工程 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