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之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民初3893号
原告:***,女,195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红,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淦,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2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东亮,总经理。
被告:辉县市开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南省辉县市涌金大道中段(开元百货**)
法定代表人:曹文峥,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向阳路与振中路交叉口明大拉菲国际**********
原告***诉被告***、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2020年8月20日,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侯桂冠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