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82民初2695号
申请人:河北方润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桃源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申请人河北方润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方润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500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500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是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是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