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82民初845号
原告:河北方润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桃源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楼电机潜水泵销售维修部,住所地阜城县中关街东侧28区170号。
经营者:高金朝。
河北方润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高楼电机潜水泵销售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河北方润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方润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计106元,由河北方润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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