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02民初1643号
原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1011255482449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某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31000796573591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廊坊市某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廊坊市某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某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某某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计2525.00元,由北京某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