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02民初2674号之一
原告:青岛亿东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燕儿岛路**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6930005Q。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机路祥丰机械园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7446290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亿东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亿东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亿东煤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0元,减半收取55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