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盛鑫升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淄博管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5849号
原告:***,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告:淄博管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南沣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MHPGM52。
法定代表人:于军,总经理。
被告:淄博盛鑫升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家具广场F5-012(未到庭)
法定代表人:张贵永,总经理。
被告:尤贵厚,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聊城市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博管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淄博盛鑫升降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尤贵厚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因需要追加当事人,应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