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泵有限公司

兰州兰泵有限公司、某某开元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222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县三塘湖镇条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新222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货款1626992.31元,并要求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1867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机构、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向车辆登记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车辆、×××车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手续,但因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     三、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有2017年8月2日取得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三塘湖镇条湖工业园区土地使用权,本院已轮候查封。     四、已对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在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阿依那斯拉 审判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二〇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