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3611号
原告:兰州京珠石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佛慈大道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京珠石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兰州京珠石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京珠石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京珠石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兰州京珠石化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