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052号
原告:陕西赛可赛思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莲湖科技园财富中心西单元8层B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陕西赛可赛思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陕西赛可赛思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赛可赛思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赛可赛思机电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48元,由陕西赛可赛思机电科
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