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3464号
申请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青岛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10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本案执行标的属于基层法院收案标准,且被执行人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20)第1063号裁决书指定由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