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泵有限公司

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838号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光电气公司”)与被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因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智光电气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智光电气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493元,退回广州智光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