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631号
原告:安徽***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与***交叉口鲲鹏产业园AE-3(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清水河街7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兰泵有限公司、兰州国器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义务人支付了货款,安徽***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磁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3元,退回安徽***磁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郭 大 儒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