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兰泵有限公司

兰州兰泵有限公司、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2民终949号
上诉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灵宝兴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468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由上诉人兰州兰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22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福恒 审 判 员 赵 曜 审 判 员 郭丽莎
法官助理 刘艳红 书 记 员 张润博 书 记 员 郑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