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4323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金乡县。 被告: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迎凤北路路东(国税局北3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计276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