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29财保350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人
本案受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嘉盛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嘉祥支行账号为3700********的账户存款450000.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期满前七日或五日内向法院申请续封,逾期自动解除查封,由你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