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3737号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汉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