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4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2号方大城2号楼609-61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深圳市华美绿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赔偿款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邮寄的执行通知书等文书以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被退件,被执行人行踪不明,本院予以公告送达。至今为止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关联账号,财付通予以冻结。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